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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浒传中犯人被刺配,都是刺配到哪些地方,真的很远吗?

水浒传中犯人被刺配,都是刺配到哪些地方,真的很远吗?

林冲、水浒朱仝被刺配沧州,传中刺配裴宣、犯人方卢俊义被刺配沙门岛,被刺杨志被刺配大名府,配都武松刺配孟州,到地的远宋江刺配江州。水浒


在《水浒传》中,经常可以看到刺配和充军这个词,犯人方大家都知道这指的被刺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手段,但这二者具体指的配都是什么、又有什么区别,到地的远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。水浒本文就来谈谈这这两种刑罚的传中刺配意思。

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,刺配和充军原本是两种不同的刑罚。刺配,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墨刑,严格的来说这种刑罚在宋代之前并不叫刺配,而是在犯人的脸或额头刺字或者图案,然后染上墨,作为惩罚的标志。这种刑罚一直持续到了明清时期。充军,这种刑罚的历史也非常悠久,同样起源与奴隶制时期,正式的名称叫做流刑,是古代五刑制中的一种,也持续到了明清时期。

在宋代,墨刑和流刑被合并在了一起,统称为刺配。《宋史•刑法志三》中说“刺配之法二百余条,其间情理轻者,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,俟其再犯,然后决刺充军。”这也就是说,犯罪之人先要处以墨刑,然后再施以流刑。因此,刺配其实包含了两个意思:刺和配,而配就是充军。

刺配中的“刺”是如何操作的呢?专业点的解释是这样:凡是被判流配(即俗称的充军)的犯人,在被发配前都要在脸上刺字,这还有个专业名称,叫做打金印。所刺的字大小、形状也很有讲究。史料中说:“凡犯盗罪,刺环于耳后;处徒刑、流刑的刺方形;处杖刑的刺圆形,三犯杖刑移于面”,“ 径不过五分”。对于强盗,还有一项特别的规定:要在额头刺上强盗二字。

刺配中的“配”又有什么规矩呢?大致分本州、邻州、五百里、一千里、两千里、三千里及沙门岛等。《水浒传》中这七种方式出现了五种,七种最远的要数裴宣和卢俊义,充军之地都是沙门岛。这个地方其实就是今天的山东长岛,按距离计算,都是三千里之外的地方。

《水浒传》中遭受刺配之刑的一共有十四人,其中梁山好汉有八位,分别是林冲、武松、杨志、宋江、裴宣、雷横、朱仝和卢俊义。这其中前七位基本都属于过失犯罪,唯有卢俊义的罪名是勾结叛贼,属谋逆的大罪,强盗二字刻在脸上或额头是免不了的。

非梁山好汉被刺配的有六位,分别是高俅、何涛、唐牛儿、董超、薛霸和王庆。这里特别说明一下,之前我谈及过高俅刺配,有读者问,书中仅仅提到高俅是“迭配”,并没有说是刺配。其实迭配就是刺配,书中的杨志和宋江都是被判处迭配的。最后再谈一个问题:刺配到达目的地后如何处理呢?《水浒传》中没有明确交代,但根据历史资料得知,罪犯刺配之后是要在军队服劳役的,所隶属的军队名称叫做厢军。

厢军,是宋代军队中负责驻守各地的地方部队。《宋史•兵志三•厢兵》中说:“厢兵者,诸州之镇兵也。内总于侍卫司。”这种以刺配犯人从事军队劳役的制度并非宋代发明,而是起源于唐末五代的募兵制度。

宋朝为什么那么喜欢把犯人刺配呢?看过《水浒传》的都知道,里面经常会有某某人因为犯了事而被刺配到某个地方。

水浒传

比如武松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后,被判刺配孟州。而后在孟州醉打蒋门神后被诬陷,再次被判刺配恩州。

武松刺配孟州

林冲带刀误入白虎堂,被判刺配沧州。宋江怒杀阎婆惜,被判刺配江州。

宋江刺配江州

杨志卖刀杀泼皮牛二,被判刺配大名府。裴宣刺配沙门岛、朱仝刺配沧州、卢俊义被刺配沙门岛等等。

卢俊义刺配大名府

虽然《水浒传》成书不在宋朝,但这个“刺配”却也反应了宋朝真实的状况。抛开冤枉诬陷的不谈,很多人都是背负了几条人命的,早就应该判处死刑了。但是为什么他们没被判死刑,或者判处死刑了最终却又没被执行,这个淮下书生上期已经讲过了。也因为死刑执行率低,所以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刺配,就被广泛地利用起来了!

刺配

要说刺配,先谈谈古代的“五刑”。“五刑”是指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实施的五种主要刑罚。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(黥)、劓、刖(剕)、宫、大辟。

上古五刑

墨刑也叫黥刑,就是在脸上刻字并着色,形成永久记号。秦末名将淮南王英布,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,因此,人们也称呼他为黥布。

淮南王英布剧照

劓刑指割掉鼻子,刖刑也叫剕刑,指砍掉脚。宫刑就不用书生多说了,男女都有相对的宫刑,史学家司马迁就曾受过。大辟指的是死刑。

司马迁简介

汉代经过改革,肉刑逐渐废除。随后流放的刑罚发展了起来,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“五刑”之中。隋朝开始,正式形成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的新五刑体系,并一直延续到清末,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
南北朝

“刺配”其实就是黥刑和流刑两种刑罚合起来的一种新型刑罚。南北朝时期“以笞代黥”已形成了定制,隋唐两个朝代均不再使用鲸刑。五代后晋时期,黥刑恢复,改刀刻字为针刺字,并与流刑结合使用,称为刺配。

笞杖徒流死

到了北宋时期,统治者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种刑罚的执行,称为折杖法。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,作为对死刑的宽宥。《宋代刑法考》云:“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,既仗其背,又配其人,且刺其面。是一人之身、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。”也就是说刺配成为集刺面、杖刑、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,仅次于死刑。

笞杖徒流

北宋之所以将刺配常态化,是因为沿袭了宋刑“临下以简,必务哀矜”的方针,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。也就是说在身体上进行一定的惩罚,虽然有些残酷,但是和死刑比起来还是减轻了不少。体现了对死刑犯的轻刑化,凸显统治者的仁爱之心。

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,后世的使用越来越频繁,以致于出现了滥施的局面,超出了原本作为“死刑宽宥”的作用。有关刺配的罪名,宋真宗大中祥符编敕止有46条,仁宗庆历年间增到170余条,到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已达到570条之多。自此以后,直到清朝,各个朝代都保留了刺配之刑。

宋孝宗

当然了,刺配的罪名多了,刺配因罪名的轻重也会有不同的表现,具体表现为发配距离的远近和刺字内容的不同。

水浒传人物刺配地点远近

除此之外被刺配后的罪犯一般还会有两种后续的处罚:

一种是服劳役。劳役的名号极多,如到官营的场所做煮盐、造酒、烧窑、开矿、修造军械等活,或是参加修城、修河堤等苦工。《水浒传》里林冲几经周折被分到看守草料场的工作。

配军

另外一种是充军,去当兵,这也形成了一个新的军事团体——“配军”。大家支持一下淮下书生,下期我们具体聊聊宋朝的“配军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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